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国发[1999]13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1999]251号) 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每月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国税发[1999]202号) 19.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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