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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事业单位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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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国有事业单位举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情况,更为普遍。下面也以国有事业单位举办教育机构为例,研究其税赋问题。
一 国有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
国有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也即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其固定经济来源的事业单位。由国有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分两种情况,一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主党派等独立举办的民办学校,二是这些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联合举办,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国办学校、私营企业、公民个人等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也有个别被称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民办学校”。
实行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与上述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举办民办学校的情况相当,是不合法的,应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条件下,完全退出对民办学校的举办。
实行部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条件下,应鼓励其依法为民办学校进行非营利法人登记,使民办学校成为真正独立于该事业单位之外的非营利法人,依法享受免税等优惠待遇。
随着事业单位举办体制的逐步改革,自收自支或完全取消国家财政拨款的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会越来越多。当一些事业单位的性质已经从国家举办真正变为民间举办时,其依法举办民办学校自然就不会设限了。
二 国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
目前,我国由国家举办的学校(简称国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现象不仅相当普遍,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国办名牌中小学或基础较好的中小学举办民办学校的,各地均普遍存在。有的大城市所有的市重点学校都办有民办学校。有的不仅在本地举办,而且在外地多处举办。不少名牌中学如一些名牌国办大学附中,则直接以分校的名义,在许多省、市举办了民办性质的学校。这类新办学校,共同之处在于:一是有当地政府的支持或参与,二是由私营企业投资兴办,三是完全按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当然多是按豪华型寄宿制民办学校收取高额学费及赞助费、建校费等。毫无疑问,不管这类学校冠以何种校名,也不管其号称是国有民办还是民办公助,其一般都是依靠商业运作的营利性学校。
国办大学举办民办学校的,也很普遍。常见的有三种形式:一是举办分校,多在外地,在同一市区的也有;二是举办二级学院,本地外地皆有,多称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三是国办大学与外国企业或营利性教育公司联办专业学院。国办大学举办分校,多有当地政府支持或参与,除前述省、市政府与国有企业联手直接筹资举办外,以私营企业投资举办者居多,均完全按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由于是名牌国办大学分校,当然收取的是高额学费和赞助费、建校费等。民办二级学院为私营企业投资举办,当地政府提供优惠条件,由私营企业与校方人员组成董事会,联合管理,收益分成,但一般是财权控制在私营企业主手里。有的国办大学明确称这种学院为股份制学院。国办大学与外国企业或营利性教育公司联办的专业学院,一般是国办大学或当地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外国公司提供资金或其他教育资源,办学收益,中外双方分成。后两种形式同样是向入学者收取高额学费及赞助费、建校费等。以上国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几种形式,不管其冠以何种名称,无一不带有营利性质。
国办名牌大学在各地举办民办学校和民办二级学院,其基本模式是:私营企业投资举办,国办名牌大学配备整套或绝大部分师资及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当地省、市政府提供公益事业用地等各种优惠条件和支持政策,由私营企业和国办大学派员共同组成董事会,私营企业主担任董事长,尽管一般都明确私营企业分工负责学校的“所有硬件”(包括所有教学和管理系统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经费的投入),国办名牌大学分工负责“学校的软件”,尽管学校(分校、二级学院)的校长、副校长是从国办名牌大学聘请,但学校举办和发展以及人、财、物的实权,自然无一例外地掌握在投资举办者----私营企业主手里。由于有政府的多方支持,有私营企业的巨额投资(包括从银行贷款),有名牌大学的声誉和相对优势教育资源的投入,这种名牌大学民办分校和民办二级学院的建校和招生,多异常迅速,当年建校,当年招生,当年开课者不在个别。
以上所有国办大、中、小学靠私营企业投资举办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民办学校,有一点是共同的:不仅营利性学校本身享受了免税等优惠待遇,国办学校从中获得的收益享受了免税待遇,投资商也以与国办学校联办名义借国办学校的身份,名正言顺地享受了免税等优惠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在中外合作办学依我国的承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国办学校特别是国办大学与国外公司联办营利性学校(院)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提倡与支持,而其中鼓励政策的核心又是免税待遇。
2001年8月,经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在我国35所大学建立处批示范性软件学院。依照教育部和国家计委的决定,这35所大学的软件学院,国家没有投入,鼓励社会投入特别是鼓励中外软件企业投入;软件学院的招生不纳入国家计划,由学校根据市场需要自定招生数量;工程硕士自主招生,对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不限制,允许学校一部分专业的学生转到软件学院;软件学院是所在大学的二级学院,但允许有独立的财务系统,允许按办学成本收费;企业可以得到经济回报;倡导国内合作办学及中外合作办学。显然,这35所国办名牌大学的软件学院是完全靠国内外企业投资举办的高收费的营利性学院。这是在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来,首次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正式发文批准在我国的国办名牌大学举办营利性学院。不言而喻,这35所国办大学软件学院的建立,所吸引中外企业投资或国外营利性软件教育公司合作的优惠政策之一,自然是投资营利或投资回报享受各种免税优惠待遇。在相关优惠政策、优惠待遇吸引下,不仅35所大学的软件学院纷纷与外国企业或营利性软件教育公司签约合作办学,而且35所大学以外的大学也不甘落后,纷纷建立营利性学院,并抢先与外国或国内企业签约合作办学。35所大学之内的,如北京大学软件学院与美国IBM等数家信息技术、软件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又如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微软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建议具有“微软”特色的国家级示范软件学院;微软亚洲研究院还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国科技大学分别签署了软件学院合作协议;再如北京工业大学的中加工商学院和软件学院,与美国五大上市营利性教育机构之一的ITT集团所属的ESI理工学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培养专科层次的“软件蓝领”等。35所大学以外的,如北京对外经贸大学与世界第二软件开发大国印度的营利性教育公司----进行IT教育培训的NIIT公司合作,成立NIIT培训中心,分别培养大专以上三个学历、技术等级层次的软件工程师;又如首都师范大学与印度专门软件教育机构亚洲信息技术学院(AIIT)合作创建教育软件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东方华印软件学院;再如青岛大学与海尔集团联合举办的青岛大学海尔软件学院,为青岛大学下属的民营二级学院、四年本科,今年招生500外,与青岛大学实行“一校两制”,完全按照民营机制运行,独立办学。甚至连中国科学院也捷足先登,于2002年3月24日宣布成立中科院软件学院,聘请了全球计算机科学最高奖----图灵奖获得者、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教授内·瑞迪担任名誉院长,同时引入该校的教学力量。
三 对国办学校能否举办民办学校的分析
国办学校是由国家举办或者说政府举办,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作为经费来源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本质特征也没有改变。在国外,国办学校或称为公立学校,或称为国立学校,为全民所有;非营利私立学校是由社会捐助资产设立,为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服务,为社会公共所有,并非为全民所有。所以两者并不等同。与此相类同,公立医院与非营利私立医院两者也并不等同。所以,在国外,不可能有公立大学办私立大学、公立医院办私立医院的现象存在。在我国,严格、准确意义上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即由民间以捐助资产设立的学校,亦即非营利私立学校,其为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服务,为社会公共所有,而非全民所有。因此,也不会有也不应有国办学校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现象存在。
国办学校或公立学校由于政府提供的经费不足,尚需多方筹措经费,并不是我国独有,国外也很普遍。但国外既不存在公立学校举办非营利私立学校的现象,更不允许公立学校通过举办营利性私立学校赚钱的现象存在。非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当然只占办学成本的一小部分,这是确保中下阶层家庭子女受教育和体现教育公平所必需。即使国外的非营利私立学校也决不能通过举办营利性学校赚取办学经费。为了弥补公立学校和非营利私立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国外一般都在法律严格限定的前提下,允许这两类学校经营一些非教育的营利产业。法律严格限定的前提一般有五:一是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活动的进行;二是必须与学校财务分立;三是必须依法纳税;四是收益必须全部上交学校或学校法人,不得为任何私人谋利,停办时全部资产归学校所有或学校法人所有;五是经营的业务种类和项目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应当说,这比我国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校可以兴办校办产业的规定,要严格得多。
显然,国外法律所允许公立学校和非营利私立学校所经营的产业,均为学校或学校法人所有,我国法律所允许国办学校兴办的产业也是归学校所有,而不是民办产业,更不是民办学校的产业,不允许校办产业为私人所有或有私人产权。有的国家即使允许学校经营某些产业时与企业联合,但企业必须依法单独纳税,不得以学校之名从中享受学校可能享受到的任何税收优惠。
国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包括一些非学校的国办教育事业单位举办民办学校,其明显而致命的弊病是不言而喻的。其必然会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带来民办教育的不公平竞争甚至垄断教育市场。不仅会导致民办教育的畸形发展,尤其加剧营利民办学校的非正常发展,抢占原本很脆弱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危害以至彻底扼杀真正的民办公益性教育事业,而且会造成国办学校的不公平待遇,加剧国办学校的两极分化,从而冲及整个教育事业。与此同时,以国办学校的名义不仅使投资商长期享受免税待遇,而且还不可避免地或很容易为政府部门、学校的负责人与投资商之间相互勾结营私提供机会和便利,使大量社会公共资金和国有资金流入少数人或个人手中。从一校一地一部分人或一时的利益来看,国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可能被一些人认为有可取之处,但从国家、全民的根本、长远利益来看,此举断不可取。
国办学校支援和扶持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发展,是好事,有条件和可能者当尽力而为,且应以法律规定予以鼓励。但以国办学校本身而言,一般不应是有偿的,其所付出的代价一般应由主管政府予以补偿。这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
至于常常出现的国办学校中的个人或少数人以国办学校的名义举办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实则完全是私人行为,应另当别论。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由国家计划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我国35所一流或有影响的国办名牌大学带头开办的“一校两制”的营利性二级软件学院,所有招生均不纳入国家计划,完全由学校自定招生数量,即招生数量不限,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实际上是依据生源市场定价,各地国办大学又不甘落后纷纷上马这种“一校两制”的高收费营利性二级学院。不言而喻,在我国上大学难并未根本缓解的情况下,这种不受制约的国办名牌大学和国办大学纷纷按商业行为举办二级学院,必然是出高价才能上较好的国办大学,出重金才能上名牌国办大学。从2002年的高校招生中,各地纷纷出现中介人或中介机构与国办学校中的某些人勾结,招揽考生,声称只要出重金,不管考分高低,保证能上名牌大学的新闻屡见媒体,并非都是空穴来风,也并非都完全是招生骗子,而是确有口子可通。虽不能说完全与此有关,但此一“突破性”之举之弊端,却已初露端倪。接踵而至的种种弊端,可能是决策者所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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