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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非营利机构中不能有任何的产权私有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为什么公益性非营利机构中不能有任何的产权私有主要有两方面。

①从前面的捐资与投资的本质特征的区分中,可以明白,投资是与所有权必然联系的要素投入权、资产所有权、收益获得权三权的合一,所以,无论是自然人、企业法人还是其他营利组织,其投资举办任何机构和组织,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均是不折不扣的营利行为与活动,而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与活动。当然,个人、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投资举办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在内的社会服务机构,与公益性非营利机构无缘,其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为其捐赠者也不能享受税收扣除待遇。

②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举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机构的资产与举办者个人没有明确界限,机构的资产为个人所有;个人合伙、个人合伙企业举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机构的资产与举办者个人也没有明确界限,机构的资产为合伙人共有;企业法人举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机构的资产与企业的资产也不可能有明确的界限,企业法人必然拥有所办机构资产的所有权。所以,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人合伙企业和企业法人直接举办的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均不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资格,为举办者谋取利润是必然的,而保证所举办的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是根本不可能的。自然,上述情况的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是营利性的,其无资格享受法定的免税待遇,为其捐赠者也无资格享受法定的税收扣除待遇。

由上便知,在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人合伙企业和企业(私营)法人投资举办的营利性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中,既不应有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也不应有社会捐赠的为社会公共所有的资产。在这些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中,事实上已经有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存在的,不可避免地已经和正在造成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的大量流失,应当在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由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收回、出售、出租等不同方式做出及时果断的处置,防止和杜绝全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损。

由于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民办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的资产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所有即社会公共所有,两者并不等同,所以,即使在民办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机构中,除了政府依法对其提供的适当补助外,有国有资产投入的,也应依法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以收回、让售或出租的方式退出或逐步退出。

显而易见,那种认为在由私人和私营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中,实行包括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在内的产权主体多元化或产权多元化所有制,可以保证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可以保证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的不流失,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不仅是站不住、行不通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不管是地方政策规定、地方性法规,也不管是法律草案。

对于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来说,要么产权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所有,即产权为社会公共所有,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依法享受免税待遇;要么产权个人所有、独资或合伙私营企业所有、企业(私营)法人所有,为营利性机构,依法纳税。二者必居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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