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优惠 >> 分行业税收优惠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我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基本上依税法由财税部门认定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基本上或者说大体上是由财税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财税部门的部门规章来认定的。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滞后,税法不健全,有关非营利组织减免税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一是较少,二是不明确具体,许多方面亟待规定。

(二)其他行政法规和行政部门也参与认定

由于我国税法的不健全,其他行政法规和相应的行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资格,也有了不同程度的认定权。

1.行政法规

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和个人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明定为非营利组织,尽管未颁发其法人证书,但却明定其可以作为公益事业单位接受社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

再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明定为非营利组织,并规定各级政府要予以扶持,其所需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

2.行政部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我国的民办学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目前均作为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政府审批,高等学校目前均作为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国家承认学历。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中,多数是由私营企业和个人及其他组织投资举办的,凡是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承认学历的,均具有免税资格,享受了免税待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