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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公寓和后勤服务的若干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高校公寓和后勤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房产税优惠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印花税优惠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营业税优惠

1)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增值税优惠

1)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2)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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