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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捐资、营利与公益、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纳税与免税等基本概念与法制迫切需要厘清与普及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私立(民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有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之分,非营利私立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是以捐助行为设立,以造福社会大众为惟一宗旨,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机构的全部资产及其收益为公益法人所有,而不为包括捐资创办人在内的任何私人和营利组织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包括捐资创办人在内的任何私人和营利组织谋取任何利益或回报,机构本身享有法这的免税待遇,向机构捐赠的纳税人享有法定的税收扣除待遇;营利性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是以投资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机构的全部资产和收益为投资举办者所有,依法纳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基本行为规则或法制原则。

目前,在我国,在民间捐资举办与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机构并存,特别是民间投资举办的营利性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大量存在且加速发展的客观情况下,不了解、不认识、不区分甚至有意混淆两者的不同性质,只提倡、只支持民间投资举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意或无意将民间投资举办营利性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视为公益机构,与国家举办的教育等机构同等对待的问题,相当普遍和突出。其中以我国的民办教育等机构同等对待的问题,相当普遍和突出。其中以我国的民办教育领域最具代表性。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其与所有权相联系,亦即投资是要素投入权、资产所有权、所益获得权三权合一。投资的营利性不言而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举办、投资举办者享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获得(回报)权的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是营利性机构,毋庸置疑。然而,一些省已经出台的民办教育政策规定和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已向国外公开宣传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却将自然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举办、投资举办者享有所投入资产所有权和收益获得(回报)权的民办教育机构,定性为公益机构,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同等的法定免税等优惠待遇,向其捐赠的个人和社会组织享受法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待遇。可见,在我国,对什么是非营利组织,什么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投资与捐资,投资举办与捐资举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本质区别,什么是法人和公益法人,为什么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公益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法定的免税待遇,为什么民间投资举办的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要依法纳税等基本概念的普及与相应法制的建立,是何等的迫切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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