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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减半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国家为鼓励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优惠项目 该通知专门对享受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列出了目录,共为三个类型十四个分项,并逐一列出了具体的执行标准: “非黏土砖”,要求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包括: 1.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要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2.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要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3.烧结页岩砖,要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要求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包括: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要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要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要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4.石膏砌块,要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建筑板材”,要求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包括: 1.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要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2.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要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5的技术要求; 3.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要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4. 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5. 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要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6. 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和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要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板要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7. 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要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要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要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8. 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要求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2002年初颁布)。 操作程序 由于该通知中没有明确享受该优惠政策应履行哪些手续,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作了具体操作规定。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一般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由企业首先向当地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构提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构一般由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查认定,待认定合格后,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企业获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步,向国税机关提出优惠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应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申报审批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申请确认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材料》,在申请书中要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应缴增值税情况及应享受减半征收的数额情况。 第三步,国税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组成检查组对企业申请、申报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来源、原料采购数量、原料投入比例、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情况和生产情况、销售情况、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等账目资料进行逐笔查验,写出审查报告,确认资料齐全,情况真实,程序合法,报市级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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