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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项扣除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1.法定扣除项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予以扣除如下款项:

  (1)纳税人将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收取的押金;(细则第13条)

  (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细则第14条)

  (3)纳税人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细则第14条)

  2.外购已税消费品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作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国税发[1993]156号)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国税发[1995]94号)

  (8)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国税发[199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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