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