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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对老年服务机构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1-07-18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本市对老年服务机构税收管理意见如下:
  一、本市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应自取得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发给的养老机构执业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领购发票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本市各类养老机构为住养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治疗服务所收取的托管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护理费(包括分级护理费、专户费)、康复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以下代收代付费用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文规定,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辆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市老年基金会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文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凡属免征营业税的养老服务收入项目,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一并免征。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本市养老机构纳税有困难的,可比照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本市养老机构批准为事业单位的可以免征上述契税。
  财税[2000]97号文与本通知一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与市局有关处室联系。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产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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