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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财税优惠待遇:   (1)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5年减半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交纳的流转税,比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企业享受的优惠列支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特别优惠办法。   (4)高新技术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认可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可先征收后返还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收入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单位可以按投产3年内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5~8%计提特别贡献奖,(其中完成该项高新技术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的得奖比例不得小于50%,且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基建、技改项目,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技改计划及项目审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土地、规划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土地、选址及相关的审批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优惠:   ⑴、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科研用地,每亩优惠6万元;   ⑵、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科研用地,每亩优惠3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凡企业已经落实自筹资金部分的,金融、外汇等部门应优先予以提供信贷、外汇资金及相应的配套流动资金。凡列入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金融部门予以优先落实国家、省下达的专项建设贷款,并按优惠利率计息;社会效益明显,投资回笼周期较长的专项贷款,可申请延长1~2年还贷期限。   4、高新技术企业可在税前按当年销售额的3%计提高新技术开发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和科技奖励,并允许3年内滚存使用。   5、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用电应当优先安排,并按重点企业电价计收电费。高新技术企业可向水、电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电增容费半年至1年。   6、高新技术企业征地免收“农转非”补偿金。   7、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温州,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8、对落户温州从事高新技术研制开发并符合温州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科技人员及配偶、子女,免收进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