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优惠 >> 分税种税收优惠 >> 增值税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深圳市发展集成电路制造业财税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一)在深圳市设立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比照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的税收优惠,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所提取的研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 (三)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 37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资料来源:《关于加快发展深圳市集成电路制造业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