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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1.在海南举办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海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6.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二)流转税(设在海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适用同样的流转税制)

    1.海南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免征增值税。进口供省内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外,退还已征的增值税。

    3.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销售,除矿物油、烟、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