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