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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3-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

  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北京   12    12

  河北   10    5      2       2      1

  山西   3    1                   2

  内蒙古  3                  1      2

  吉林   9    7                   2

  黑龙江  10    5                   5

  江苏   10    9                   1

  浙江   10    3      1       1      5

  福建   7    7

  江西   10    5             2      3

  山东   6    1      1       3      1

  河南   12    7             3      2

  湖北   13    7      1             5

  湖南   3    3

  广东   36    31      2       3

  厂西   43    28      4       3      8

  云南   67    38      5            24

  西藏   5    5

  陕西   49    17      5       2     25

  甘肃   25    10      1            14

  青海   4           2             2

  新疆   32    15      9       2      6

  新疆兵团 6    6

  合计  385   222      33       22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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