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86-01-30

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税务局:

  接中国人民银行(86)银函字第12号关于申请对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函,经研究,考虑到这批金饰加工品有部分是不出售的,仍作为黄金储备处理,总局曾答复江苏省税务局作特案规定,除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此,请你们也依照办理。

  一、对1985年人民银行委托加工的金饰品,依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加工后交回银行作为国家储备,不投放市场销售的,特案批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企业向银行购买黄金指标,自行生产加工金饰品投放市场的,除征收产品税外,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