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和铁道部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对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如下特案规定:
一、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按照我部(85)财预字第2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四、本特案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各点,请按照办理。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