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 作者: 日期:88-12-31

物资部:

  你部[1988]物函财字第159号《关于商请免征物资储运系统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对你部仓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促进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物资储运系统用地属于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范围。要求全部免税的意见,不符合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

  二、除物资部门外,其他部门及企业也有类似的仓储用地,在税收政策上应当一视同仁,防止引起矛盾。因此,亦不能对物资部门的仓储用地全免予征税。

  三、仓储企业盈亏情况各异,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但对有负税能力的,则应征税,不宜一刀切地予以免税。

  四、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如果对仓储企业免税将对地方利益有直接影响。

  鉴于此,对物资部门的仓储用地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可直接向仓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上述规定,呈报我局审批。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