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