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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92-09-17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部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加强军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引导投资方向、加强重点建设、提高投资的军事经济效益,配合国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军事、国防等部门的保密项目,原则上也要发放投资许可证,具体一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要求,结合军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实际,并商得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局同意,特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引导投资方向、加强重点建设、提高投资的军事经济效益,配合国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军事、国防等部门的保密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的有关要求,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军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持投资许可证才能进行建设。但属于国家、军队核心机密的工程、紧急战备工程和海岛、边防工程等,可不发放投资许可证,在下达计划时注明“免证”字样。

  第三条 列入军队工程建设当年年度执行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各类营房、后房基地仓库、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人防、污染治理以及军需、装备修理厂、军马场等军事工程项目,以及相关的训练场、围墙、道路、桥梁、铁路专用线、绿化、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和文化、生活卫生、服务等配套设施和抗震加固工程,其税率均为零;离退体干部住房工程的税率,在“八五”期间亦为零。上述工程均免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直接发放投资许可证。

  第四条 以盈利为目的开发经营的企业化宾馆、招待所、饭店、写字楼等大量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公布的项目税率纳税,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发放投资许可证。

  第五条 发放投资许可证不改变军委、总部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上的宏观和指导范围,也不影响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总部有关部局和总后直属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技术改造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大单位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权限及计划安排权限。

  第六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生产管理部,以及各大单位主管部门,分别为全军或本系统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部门;投资许可证发放工作量较大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发放。其中:

  (一)列入军队当年年度工程建设执行计划,免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应当发放投资中证的项目,属于在北京地区范围以内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其投资许可证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发放管理;属于在北京地区范围以外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其投资许可证由各大单位主管部门发放管理;属于在全国各地建设的小型项目、零星工程,其投资许可证由各大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委托省军区、后勤分部、海军基地、军区空军、二炮基地或相当一级机关的管理部门发放。

  (二)列入军队当年年度工程建设执行计划、不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由总后勤部或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在下达计划时注明。

  (三)列入军队工厂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应当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属于大中型项目的,其投资许可证由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统一发放管理;属于小型项目和零星工程的,其投资许可证由总后生产管理部委托各大单位主管部门发放管理。

  (四)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能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其投资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发放管理。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生产管理部在下达计划时,根据国家规定逐项核定项目税率,将核定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税务局。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当年年度工程建设执行计划或者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后一个月内,应当到规定的主管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应当先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然后持纳税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

  第八条 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连续使用,直至工程竣工;其间,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的,由投资许可证发放单位盖章后继续使用;凡一次性交纳调节税有困难,经批准可分年交纳的,年检时仍应先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分年的纳税申报手续,而后持纳税凭证到投资许可证发放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第九条 军队发放的投资许可证由总后勤部按统一的内容、格式、编号印制;其内填写应注意保密,凡计划中给予工程代号的项目,应在有关栏目中填写工程代号,没有工程代号零星工程应冠以部队代号,不准使用部队番号。投资许可证正本由建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阅。

  第十条 对投资许可证妥善保存。凡是涉及军事机密的工程,其投资许可证一律不得制成牌子悬挂;末涉及军事机密的工程,其投资许可证的副本可由施工单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悬挂,尺寸不得小于1.2米×0.8米。

  第十一条 军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属于何种建制、建设性质和隶属关系等,凡是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五万元以上、工程建设投资在十万元以上(均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且应当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其纳税申报手续和投资许可证,均由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单位办理、发放,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办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军队的各级审计部门对投资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情况要进行监督,凡发现应当发放投资许可证而没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者不符合发放投资许可证而没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者不符合发放投资许可证条件而发放了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告知主管部门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各大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军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略)

  2.发放军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登记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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