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05-02-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试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开具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你局设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作为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附件一并送达纳税人。

  二、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应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或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三、为减轻盖章工作量,《完税证明》可以在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刷时直接套印省、市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为消除外籍人员在中国纳税不是为其祖国做贡献的歧义,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感谢您为祖国繁荣昌盛做出的贡献!”同时附印英文:“Thank you for your contribution to China's floursh and prosperity!”。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