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6-10-2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附件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