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 38051000 |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 38059090 |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 | 28332920 | 铬的硫酸盐 | | 28413000 | 重铬酸纳 | | 28415000 |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