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广州、湛江、天津、上海),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省税务局代转):
根据当前税制改革工作的需要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总局特作如下规定:从此文发出之日起,凡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布后,《中国税务报》即全文刊出,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正式公文之前,应将报上刊出的法规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待收到正式公文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迅速运转,请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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