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法规 >> 税务文书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98-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生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成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给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