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序号 | 车辆名称 | 车辆型号 | 减税起止日期 | 备注 | | 松花江牌系列汽车 | HFJ6370F | 2002.9.9—2003.12.3l | | HFJ6370G | HFJ6 370H | HFJ7110 | 2003.1.8—2003.1 2.3l | | HFJ5016XJB | 2003.10.10-2003.12.31 | | HFJ71 30 | 2002.10.18—2 003.12.31 | | HFJ7l 60BE28M | 2003.1.22-2003.12.3l | | HFJ7160BE2D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