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法规 >> 消费税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04-09-22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7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有关规定,配制酒是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等等配制或泡制的酒。来文中提到的酒类产品虽然是以黄酒作为酒基,但是它在再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原料是白酒或酒精,实际上是一个生产勾兑白酒的过程。因此,它的性质不应该是配制酒,而是白酒。至于是按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薯类白酒适用税率征税,应该区分不同原料来源而定:

  一、完全使用粮食白酒勾兑生产,应按照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二、完全使用外购酒精勾兑生产,要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当外购酒精为粮食酒精或酒精的原料无法确定时,按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当外购酒精为薯类酒精时,按薯类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三、用粮食白酒和外购酒精混合勾兑生产,不管其外购酒精原料来源如何,均应按照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请你局根据以上原则,了解该厂酒类产品具体原料来源以确定其适用税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