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82
010-58697292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5-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反映,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石化集团拟采取由其在北京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实业公司)出资的方式,投资建设成品油管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部分中心城市加油站,资产形成后租赁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在当地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由于销售实业公司没有分支机构,资产租赁收入由销售实业公司统一收取。为支持石化集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同时不影响租赁资产所在地的税收收入,现就销售实业公司统一收取资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实业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资产租赁收入向其资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销售实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租赁收入,向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租金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

  三、销售实业公司统一收取的资产租赁收入,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的租赁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清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