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267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