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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