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协定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来源: 作者: 日期:03-12-24

                                            (1986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在签订两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国一方实施其随时生效的对从事任何形式保险业务取得的所得或利润征税的法律。

    二、关于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按照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税率,在签订本协定时,超过了双方同意的第十条(股息)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条(利息)的百分之十,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之十的税率。双方还同意在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时,中国税收应相应地视为:

    1.在股息方面,股息数额的百分之十五;

    2.在利息方面,利息数额的百分之十;

    3.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特许权使用费数额的百分之十。

    双方进一步同意,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改变其适用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国内税率,以致低于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双方确定的税率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将对税收抵免,包括饶让抵免的方式和数额进行讨论。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在惠灵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万里(签字)                           代  表 朗伊(签字)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