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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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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者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或以决定继续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法定程序和分立协议的规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对企业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分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计价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当按照分立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应当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问题”中”资产计价的处理”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税收优惠的处理 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该项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前期亏损的处理 分立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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