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征管 >> 稽查方法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者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或以决定继续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法定程序和分立协议的规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对企业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分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计价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当按照分立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应当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问题”中”资产计价的处理”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税收优惠的处理
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该项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前期亏损的处理
分立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