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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为了贯彻落实10号文件精神,199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根据该通知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根据10号文件规定,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废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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