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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许一次列入成本、费用项目的稽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一)不许一次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

    为了使企业划清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的界限,正确计算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的不能一次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如下:

    1.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该项支出属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应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不应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也就是说,当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后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
      贷:累计折旧

    只有折旧部分才计入生产成本,形成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具体的问题,如固定资产计价、折旧计提办法等,将在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详细说明。

    2.无形资产的转让、开发支出。该项支出也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税法规定应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与固定资产的相似,也是分期计入当期生产成本,但不同的是,无形资产摊销时不存在象“累计折旧”那样的备抵账户,而是直接冲减“无形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因此,“无形资产”账户反映的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而“固定资产”账户则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其净值则为“固定资产”减去“累计折旧”账户累积额。

    3.递延资产的支出。递延资产指企业已经支付,但收益期为若干年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对于这类支出,在发生时:

    借:递延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后按受益年限的大小,分期平均计入当期成本,

    借:管理费用
      贷:递延资产

    (二)稽查要点

    这些项目的稽查中,最易出现的问题是把本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账户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账户,从而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实际稽查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

    2.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存在把属于“递延资产”的支出项目直接列支的情形,详细审查企业的筹办费开支报告,相应的决议、会议记录及会计资料,根据支出项目的实际受益期限合理判断。  

    若存在不合理的列支现象,稽查人员应提请该企业调整会计报表,并补征漏缴的税款。下面仅以“固定资产”科目为例来说明具体的税务处理办法。

    【案例】  某税务机关对当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条已使用生产线的运杂费、安装费9482.72元直接列入制造费用。而按税法规定,该支出应计入生产线的成本,并分别摊入在产品、库存产品和已销产品成本中,经查这三项应分别分摊1422.40元,2370.68元、5689.64元。已知该情况发生在检查当年。

    按税法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应调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补征企业所得税1877.58元(5689.64×33%)。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9482.72
      贷:生产成本    1422.40
          产成品    2370.68
          产品销售成本    5689.64

    借:所得税    1877.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77.58

    若本案例中是对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状况进行稽查,则应调整上年损益,相应地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9482.7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89.64
          生产成本    1422.40
          产成品    2370.68

    借:所得税    1877.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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