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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清算所得的稽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结束后应就其清算所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后企业才能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我国税法中对清算所得要求单独计算纳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不能与当年度的经营所得混同计算。

    (二)对于超过税法规定5年结转的企业亏损,在清算时不得作为损失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所得等于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各项负债+损失)

    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其中,“各项基金”为权益类科目的基金,如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等,不包括属于负债类基金,如职工奖励福利基金。

    【案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到期决定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经清算,该企业的全部资产3000万元,各项负债1500万元,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120万元,其中超过5年未弥补的亏损为10万元,企业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另清算费用20万元。该企业实际计算的清算所得为:

    3000-1500-120-200-1000-20=160(万元)

    经核查该企业的清算记录、清算会计报表等可以看出,该企业的清算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地记录了该企业清算时的资产、负债状况,各项数据也正确无误。但对照税法的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列为扣除项目,但不应包括超过5年未弥补的亏损部分,因此可抵减的未弥补亏损额为110万元(120-10),相应地该企业的清算所得增加了10万元,应补缴所得税。

    企业清算时,不仅要按税法规定依法纳税而且要按照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
清算。因此,在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稽查时,应合理结合这些相关法律,以及时发现企业清算中可能存在的私分、隐匿财产现象,从而确保财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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