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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业务的稽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的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业务稽查的核心在于检查该业务是否按相关规定支取或收付利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调整。由于资金融通业务主要涉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投资收益”、“长期借款”、“财务费用”、“预提费用”等明细科目,审查时应结合以上账户在明确有无企业与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业务的前提下,检查投资业务的资金来源、用途、种类、利息支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借款业务的利率是否合理,其中尤其应注意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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