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征管 >> 征管方法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如何解决破产企业的税款流失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9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盛行利用企业破产逃税、逃债之风。尽管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破产企业欠税的缴纳问题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在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发现,对于多数破产企业,当地税务机关并没有切实履行依法征收税款的职责,致使不少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最终流失,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大量破产企业的税款流失问题,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定职权,积极追缴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企业应缴税款的流失。
  一是认真行使税款征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纳税人的财产上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只要其欠缴的税款发生于担保物权设定之前的,税收仍然优先于担保物权执行。事实上,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但是对于破产企业在设立抵押等担保物权之前即已形成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优先处置担保物来追缴欠税。
  二是积极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根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破产等情形的,应在清算之前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欠税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现象十分普遍,但是税务机关加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比例并不高,尤其在非国有企业破产中税务机关加入清算组的比例则更低。因此,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加入清算组,掌握破产企业哪些财产应当用于缴纳税款的第一手资料,尽最大可能地追缴破产企业的尚欠税款。
  三是主动与人民法院做好追缴破产企业欠税的沟通、衔接和协调工作。人民法院是法定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机关,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管理,清算组成员也由人民法院指定。为了更好地履行追缴破产企业欠税的职责,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很有必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只有取得审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才能更多地追回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