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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23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管理质量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1、偷逃税款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利用假合同、假协议,案件提成等方式隐瞒收入,大量进行现金交易,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真实收入。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在向下属律师支付报酬时“不走账”,而是以“红包”的形式直接发放,为律师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了便利条件。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多由专职、兼职律师和辅助人员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主要是工薪和劳务两种形式。据知情人讲,律师的保底工资都不高,因此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相应也不高。但是,律师们并不靠这些保底工资活着,他们真正的收入来自办案后按20%至40%比例提取的办案提成,有的甚至高达50%——70%。如果律师能够接到一些大案,一次办案提成甚至就能在万元以上,由于律师事务所对企业资金有很大的支配权,如果发放者不主动把“红包”计入律师的个人所得,那么这笔钱就无法计税。税款也就流入了个人腰包。另外,还有的律师事务所规定,聘请的律师凡是开出发票的要自己缴税。其实这些律师在为个人代理法律业务时,由于当事人几乎很少要发票,有的甚至连收据都不要,这样他们根本就不用缴税。还有的律师事务所利用企业的合伙性质,随意增加合伙人来偷逃税收。因为,在一个纳税年度企业赖以计税的基础——企业收入是固定的。虚假地增加几个合伙人,就可以达到降低个人收入,用低税率纳税的目地。
  2、收入不记账、记假账、真假两套账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据知情人介绍,大部分合伙律师事务所都有两套账,一套是用来应付各方面检查和用来申报纳税的,一套是用来进行内部管理和分配的。用来应付各方面检查和用来申报纳税的账簿根本不把发给律师的“红包”记到收入账中;聘用的律师单独办案,不开发票的根本不把收入报到律师事务所,也就谈不到记账了。
  3、取得收入不开发票已经习以为常。商业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取得收入不开发票非常普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律师事务所为个人代理法律业务,取得收入不开发票甚至连收据都不开,这也不是什么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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