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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国企破产改制过程中增值税的管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一、当前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企业欠税在执行中难以落实到位。部分国有企业由于企业产权不明,效益不高,资金回笼不快,大量的应收账款回不来,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款缴不了,形成长期欠税。

  2.税收管理秩序被扰乱。企业进入破产改制程序后,原有财务核算中断,出现诸多涉税异常情况,如隐瞒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进项税虚假抵扣,导致申报、纳税、日常稽核、结算检查、纳税评估等活动难以正常进行。

  3.发票管理难度加大。一些国有破产企业往往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就已转让生产经营权,新企业在老企业未清算完结之前就用老企业领取的发票进行经营。

  4.对破产企业的债权难以确定。从破产法定程序看,债权人税务机关所申请的欠税权只是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的欠税金额,清算期间发生欠税并不在登记的债权分配范围内。而当前破产清算中往往把所有欠税不加区分纳入第二分配顺序。

  二、加强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增值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增值税管理,基础工作是在企业破产改制前大力清理欠税,重点是加强破产清算阶段增值税管理。

  1.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税机关应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提前介入改制企业,不断加强与改制办、国资委、工商、法院、劳动及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协调机制。在注重防范企业改制税收风险的同时,及时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国企改制、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发挥优惠政策的正向效应,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2.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处理预案,防范税收风险。建立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税收管理处理预案,对其实行严密的应急控管,是防范税收风险的有效手段。为此,一是作好预先税务处理。税收管理员必须时刻关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动态。在破产企业资产处理方案出台后,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及清算组进驻之前,应立即进行增值税结算,确保增值税结算在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完成。二是强化申报管理。在对存货作预先税务处理与增值税结算后,配合发票开具进度,逐月跟踪落实。在申报期,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清算组联系,及时安排具体分管的企业管理员到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核实其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保及时处置。三是严格控制发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收回企业全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实行先按票面税额预储税款,凭进账单再由综合科金税工程综合管理岗代开发票,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制度。在新老企业交替衔接问题上,在老企业注销前,对新企业要完成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资格认定,以便老企业转让出的存货凭专用发票可在新企业抵扣税金,但决不能对新经营主体控制下的老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加强税收过程监控。由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制发《税收风险企业名单》,送达办税服务厅催报催缴岗与计统科金库对账岗。催报催缴岗要重点注意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的申报、上解、入库、销号情况;金库对账岗要增加每月对账次数,实行不定期的补充申报。

  3.加强内部协作,强化日常管理。由于税源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的催报催缴岗、计统科金库对账岗和欠税管理岗、综合业务科的发票综合管理岗和金税工程综合管理岗等相关人员分属不同科室,基层国税部门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严格及时按预案操作,定期开会通报情况。

  4.积极介入清算组工作。一是主动参与清算。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清算组中的国税工作人员,应重视和充分把握参与工作的机会,主动宣传,防止清算组作出损害国税管理权益的决定。积极全程参与清算工作,掌握清算情况,及早提供预警服务。二是强化对改制企业的税务稽查。对破产企业要实行宣告破产后和破产清算后的二次稽查,重点检查破产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三是关注资产处理细节。参与清算相关人员要时刻关注影响税收债权清偿的资产评估、清算、处理工作,如果发现有资产转移、低价评估财物、将部分资产不列入破产企业总资产等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防止资产处理行为不规范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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