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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演出、比赛活动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存在的问题

    (一)偷逃税形式多样

    一是对临时演出、比赛活动者取得的劳务收入以不含营业税的税基直接计算纳税,减少应纳税额。二是一些主办单位在转让承办权过程中,对缺乏纳税意识的无证中间转让者个人收取的转让费,既不做账,也不申报纳税。三是一些赞助广告商要求演出人员在现场演出时,以口述广告或在表演现场以电子屏幕转播,而这类广告事后不提供相关合同。因而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确切的广告收入情况,难以确定税基及应纳税额。四是一些演出单位为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将支付给演出人员的劳务费列入演出器材的租赁费中;而主办单位则虚增演出人员来分解后者的应税劳务收入,逃避纳税义务。五是一些主办单位通过以劳务交换劳务形式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如一些酒店和宾馆,往往以演员在演出现场为酒店做宣传广告为条件,提供给演出人员住宿、餐饮和交通等服务,而酒店提供的应税劳务并不进行纳税申报。六是少数主办单位使用不经过地税部门监制的私印门票情况较为严重。

    (二)税款结算困难

    由于负责临时演出、比赛具体事项的单位通常不是主办单位,而是与主办单位毫无联系的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因此,主办单位与演出团体之间、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之间的协议都无法全面提供。而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提供不齐全,税务人员就很难掌握各纳税主体的应税收入,难以及时结算税款;对于已出境的境外演出、比赛人员的未纳税额则无法追缴。

    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

    由于税务部门缺少对纳税人必要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加之税收政策复杂难懂且多变,因此,一些代扣代缴人、税务代理人往往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出现偏差而不报或少报收入。如营业税是价内税,作为临时演出、比赛活动项目中的费用支付方,其应税劳务收入应包括双方确定的劳务费用(税后)和应扣缴的营业税。但多数情况下支付方认为扣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只是支付的劳务费用净额,这样不仅导致少计了营业税,而且使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准确。

    (二)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一是虽然各地地税部门对临时演出、比赛活动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但各地做法不一,且法律级次不高,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执行情况不甚理想。二是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偷逃税事件因“成本小”而层出不穷。三是对参加临时演出、比赛活动的外籍和港澳台演艺人员,由于现行离境清税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即《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外籍人员离境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缴税款手续;而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持工作签证的外籍和港澳台演艺人员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才能办理离境手续。在实践中,对外籍和港澳台演艺人员涉嫌申报不实但未经核实的,不能直接适用《征管法》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强制阻止出境这样的手段可操作性不强,离境清税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

    (三)税务监控水平较低,动态监控机制不完善

    一是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缺乏足够了解。二是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动态变化监控薄弱,对临时演出、比赛活动的税收管理不到位甚至“空位”。三是由于在协税护税问题上,法律上对临时演出、比赛活动涉及的主办单位、中介机关和文化主管部门等多个单位,在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义务、责任上并未明确规定,因而这些单位往往缺乏提供协助的积极性,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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