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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进一步明确,“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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