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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物流业税收征管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目前,现代物流业作为产业的地位在国家规划层面已得到了确认,相关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为其迅猛发展创造了全新的机遇。但物流业的税收流失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亟待解决。

    税收流失途径分析

    (一)将应税收入纳入体外循环而偷逃应纳税款

    一是有些物流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仅以当期开票金额,而不是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当期实现的劳务收入,或者利用会计期间、纳税年度的划分控制当期营业收入确认,从而少缴当期应纳税款。二是经营性货运车辆承接返程货运业务以优惠价格与托运人达成协议,以现金方式进行价款结算,获得账外收入。

    (二)相关票证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税务部门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跟踪管理不到位。由于目前《外经证》既无全国统一式样,也无防伪标志,更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因而极容易被伪造并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二是有些自开票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特别是一些个体运输户),使这些运输户不去地税机关开具发票,流失了3.3%的所得税。三是国、地税部门在运输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尚存在信息传递不畅的障碍,使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加之金税一期、二期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对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鉴别、信息收集功能尚显不足,这就使得货运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发票而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

    (三)套用或滥用相关税收政策偷逃应纳税款

    一是部分自开票物流企业已经自行执行试点企业“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营业税流失。二是一些托运方仍将支付给物流企业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申报抵扣增值税。三是由于托运方与承运方协商,人为地增大运费金额,减少配送、仓储等费用,增加“合法”进项税额,造成增值税流失。四是混淆税率不同的全程物流业务。由于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很难鉴定相关行为的业务性质,而且又较难区分其是否对不同业务分别进行了据实核算,因而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很难落实。这直接导致部分物流企业通过混淆不同业务类别的手段,适用低税率偷逃税款。

    加强征管的措施

    (一)研发电子计量衡防伪税控装置以票控税

    针对体外循环收入的管理问题,建议研发具有限时锁定和按次称重锁定功能的电子计量衡防伪税控装置,类似于目前出租车的税控装置,但增加了按次称重功能,物流企业出车时自动统计行驶里程数并记录相应的载重吨位。一方面物流企业必须在设定的到期时间(一般可定为下月申报期最后一日)及称重限额前,持税控卡到税务机关进行解密,保证电子数据不被修改;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根据日常掌握的物流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物流货物种类情况、车船载重及空载等情况,对解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结合纳税评估的相关比例,对相关收入(特别是返程业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最大程度地杜绝物流企业现金或体外循环行为的发生,实现对该行业涉税业务的全额征管。

    (二)加强对非发票凭单的管理监督

    一是明确将运单、《外经证》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制作防伪标记,统一开具、缴销标准,视同发票管理并无偿提供给物流企业使用。物流企业按需领取,按序、按规使用,各栏项目、内容(特别是承运日期及运到日期等)填写必须齐全。同时,建立计算机网络查询系统,便于全国税务机关、国地税联合协查。二是明确要求物流企业需将运单、《外经证》等作为涉税资料进行保管,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运单、《外经证》等随同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切实提高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达到加强物流企业印花税征管的目的。

    (三)改变相关发票扣税和抵扣率的相关规定

    一是取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规定,直接在税前扣除项目中规定货运费用扣除率(可参照不同行业关于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防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货运发票钻税收政策的空子,降低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或者降低货运发票的扣除率,笔者建议由7%降为4%(或3%),这样开具货运发票应纳税的税率与抵扣增值税的税率相近,可以从税制源头上根除用低税率的货运票高率抵扣增值税的现象。二是探索启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实行一票结算,调低并统一仓储、配送等业务的相应税率,减少物流企业人为调控相关业务的操作。

    (四)加强自开票资格认定和征收管理

    一是全面提高自开票企业的认定标准,将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提高到200万元或者更高的标准,并加强对物流企业拥有车船以及财务核算情况准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二是修改有关规定。取消自开票纳税人查账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使得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同样按照票面金额核率征收所得税,弱化物流企业涉税成本的核算;将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时缴纳所得税的比率由3.3%调整为1%,公平两者之间的差距,从制度上消除自开票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现象。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上,可以考虑按营业税计税时差额计算营业额的标准进行政策选择,统一不同税种之间计税依据的差异。三是将代开票纳税人和自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征管统一为由地税部门负责。同时,笔者建议总局修改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五)密切国地税征管与稽查部门的信息沟通

    在现有法规规定国地税相关物流信息采集、交换的基础上,将货物运输发票的所有信息纳入金税工程三期,实现全国联网,通过对物流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和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货运发票进行案头或实地比对,及时发现纳税人虚列运费抵扣的情况,有效排除假发票、“大头小尾”票等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物流企业盗用假发票及虚开运输业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建立并完善物流行业税负评估系统

    一是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物流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在充分掌握物流企业人员、车船、总分支机构等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指定或明确一个机构建立辖区内的车船登记制度,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严格区分营运与非营运、自有与挂靠车船,掌握车船运输能力的第一手资料,并以车主为单位建立台账或档案,严防非营运与挂靠车船委托自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的行为。二是由专门机构对整个辖区内同类型、同规模、同效益的物流企业(特别是自开票与代开票企业之间)税负情况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建立实用的物流业纳税评估模型和税负参照体系,与电子计量衡防伪税控装置中读取的数据进行参照比对,发现少报收入的疑点,及时按评估流程处理。三是高度重视物流企业土地、房屋面积以及车船数量、油耗等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配送、仓储等高税率收入应占运费收入的相关比例或警戒线,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如果低于相关比例,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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