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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原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11

  一、饮食行业税收征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漏征漏管现象。由于2001年底以前开业的公司性质的企业, 由地税部门征管,2002年以后开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而饮食业关门开业又经常发生,在原地址上重新开业,地税部门认为是新办企业应由国税部门征管,而国税部门会以为是企业停业装修后重新开业,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从而造成漏征漏管。还有企业不按其实际经营规模登记为公司性质,而注册为个体私营,不在国税部门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收入核算严重失实,多数收入账外处理。虽然饮食企业遍地开花,但在该行业红火的同时,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并没有显现出水涨船高的态势。据我们调查,饮食行业是一个利润率非常高的行业,该行业中餐的利润率可高达100%。而税收收入与行业收入未能同步增长,是因为企业的大部分收入被人为转移了,申报的收入只是其中开发票的一部分。

    (三)成本核算混乱,虚增现象普遍存在。一是不按规定设置材料明细账。多数企业除烟酒等个别材料设置明细账目外,大多数原材料均未设置明细账核算。二是不按要求核算材料的领、用、存,而是在购入的同时就结转成本,造成成本大幅虚增。三是存在大量非法凭证入账。多数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除烟酒等原材料有正规发票外,很多原材料都没有按规定取得相关合法凭证,且购入时无相关的验收手续及入库凭证。

    (四)用工不签合同,工资不定数额。饮食企业作为基本服务业,其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因此,用工合同应为判断是否为其员工的有效证明。但很多企业并不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也不在文书上明确工资的准确数额,工资的支出成了一笔“糊涂账”,当然,老板的心里还是有自己的一本账。

    二、分析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税源监控难度大。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饮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其经营收入,继续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且饮食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发票是由地税部门负责,地税部门还经常对发票附征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的“以票管税”使得纳税人倾向于由地税一家统一管理,不按规定向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拖延办理税务登记,这就给国税部门的正常控管增加了难度。另外,部分投资者不按规定注册经济性质。按其经营规模和雇员情况,应注册为公司,由国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却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个体,由地税部门征管。

    (二)现行政策规定不严密。饮食企业目前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会计制度只规定了收入的核算方式,并未对如何监管发生的营业收入作出具体规定。且现在的饮食企业注册登记为企业,可实际都是由个人投资个人获利。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企业营业收入核算均采取单项流程法:即由前台服务员在客人消费完毕制作“用餐消费清单”交由总台收银员签收;收银员根据清单确定的金额向客人收取现金并签字,每天下班时收银员将所签收的“用餐消费清单”及收取的现金款交出纳验收并签字;出纳根据收银员送交的清单及收入款制作汇总清单报经理或老板指定的管理人员并据此登录现金日记账。由于这种方式没有有效的相互监控机制,收入的截留自然也很容易发生了。

    (三)部分原材料无法取得发票。按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饮食企业从其购买的蔬菜、禽类、肉类等鲜活类产品,无法取得发票。

    (四)部分企业故意混淆成本。由于受利益的驱使,部分企业故意不设材料明细账,不准确核算材料的领、用、存,或者虚开白条金额,以此达到消化利润,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其内部,则有自己的一套内部控管制度。对于企业员工,不签合同可以达到发生用工争议时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不明确工资金额,则可在税前列支工资时自由调节利润。

    (五)国税干部所得税业务素质不高。国税部门中重“两税”轻所得税的思想还不少,且饮食行业税收收入所占比例较小,税源单一,在此方面投入的征管力量相对较少,因此干部的所得税业务水平较低、管理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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