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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接受《消费日报》采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日期:07-04-23



短信诱骗包月费 消费者在等联通道歉
 
顾克非
  2006年03月21日11:00  

  莫名其妙地被扣5元短信包月费,扬州联通却对此不理不睬,让扬州消费者徐井东郁闷了好几个月。

  3月15日,记者收到一份从扬州邮寄过来的特快专递,打开一看,是一位名叫徐井东的消费者对扬州联通的投诉信,主要内容是扬州联通未经其同意,擅自扣除他的手机“短信包月”费用5元。

  随即,记者拨通了徐井东的电话,核实投诉内容的真实性。

  徐井东说,去年4月28日,他接连收到两条短信,一条是“喂!哥们,明天晚上海鲜楼去吃海鲜?”另一条是“在做什么,五一怎么休啊?”当时,他在上海出差,没有细想就回复“你是谁啊?”的信息,可对方接着来了一条:“不好意思,发错了,很高兴认识,有机会再聊。”此后便再无音信。

  没过多久,徐井东却发现,两条看似平常的短信,发自号码是80707200001056的电话。后来他到扬州联通打印账单时发现,那两条短信是以扬州联通为平台的SP(内容提供商)——“激动网”,接入代码是8070发过来的,只要你一给它回复,你便被视作“接受”了它的“邀请”,“自愿”加入“都市情缘”,而扬州联通则按每月5元的标准直接收取短信包月费,并且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

  徐井东认为,扬州联通强制收取客户费用毫无道理,因而多次与扬州联通交涉,但扬州联通推说这是SP商的行为,联通只是“代收费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徐井东向扬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扬州联通提出三条赔偿要求:一、公开在权威媒体上登报道歉;二、在权威媒体上致公开信,依法向遭受不白短信骚扰而被冤枉扣包月费的扬州市联通用户进行赔偿;三、返还他高于短信包月费的赔偿。

  3月16日上午,记者拨打扬州市消费者协会的电话,电话一直占线。后来,记者还是从徐井东那里得到了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此事件终止调解书的存根,理由是,双方就补偿和向媒体登报道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九条第四项,决定终止调解。

  “收我的冤枉钱,我当然要讨个说法。消费者协会解决不了我的事情,我还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徐井东坚持认为,他与扬州联通从未约定消费“都市情缘”之类的“包月短信”,因此,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扬州联通收取他的“包月资费”应当算是一种违法行为。事实上,没有多少人事先就知道扬州联通会不经用户同意就替SP商“代为收取”费用,而且就单个用户而言,每月多出几元钱电话费并不会引起注意。但跌人陷阱的用户如果有成千上万个,那一年联通和SP商从用户手中套走的费用就是个天文数字。所以,他也要为无数个被联通扣冤枉钱的用户讨个说法。

  事情的真实性并不能听徐井东的一面之词。3月16日中午,记者又拨通了扬州联通公司客服部经理陈女士的电话。

  陈经理承认扬州联通和徐井东关于短信事件的纠纷。她解释说,去年5月27日,扬州联通已经为徐井东的手机充入20元的话费,作为赔偿,而且在扬州消费者协会调解此事时,扬州联通答应拿出500元作为对徐井东的赔偿。但对消费者提出的上万元赔偿,扬州联通公司认为是无理取闹。

  她还表示,SP商是联通的合作伙伴,如果消费者对SP增值业务收费有疑问,他们在确认投诉属实后,可以先行赔付。由于SP商进入运营商增值业务平台后,他们是直接向用户发送短信,并不通过运营商的网关,所以许多SP商在打着运营商旗号肆意向用户恶意推销和捆绑业务的同时,运营商并不知情,只有当消费者投诉之后,运营商才知道。

  “既然SP商和扬州联通是合作伙伴关系,那么扬州联通收取客户的短信包月费用,是否有责任告知消费者并监督SP商的行为?”当记者问及这个问题时,陈经理说:“运营商会在工作中不断纠正错误,社会应该给运营商改正的机会。”

  3月16日下午,记者把对扬州联通的采访事实反馈给徐井东。徐井东承认扬州联通强行为他充的20元电话费,并且说拒绝接受扬州联通对他500元的赔偿费,还向记者道出了他的推理:“给20元和500元钱,就意味着联通错了,错了为什么不认错?为什么不能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为什么不向所有被冤枉扣包月费的用户进行赔偿?说明扬州联通和SP商利用诱导短信一起榨取从用户手中获得的利润。这是商业欺诈,是违法行为。”

  3月16日晚上,记者咨询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他印证了徐井东的推理。

  刘天永说:“根据《合同法》第十三、十四、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且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本案中服务提供商通过短信,既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又未告知服务的收费标准,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要约。消费者据此发出的信息亦不能认定为同意要约的有效承诺。由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合同。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九、十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行为时具有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本案中服务提供商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明确要求,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业务收费渠道为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收费。”

  目前,扬州联通5元包月费引起的纠纷,处于胶着状态。徐井东还在等一句诚心诚意的道歉,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动态。 

 

 

详情请见:http://homea.people.com.cn/GB/41393/422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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