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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助推券商稳健经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或将给券商行业带来不少冲击,业内人士指出,伴随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券商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自营规模、风险控制和经营业绩都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同时,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也将给券商监管带来新的难题。

  公允价值法将是一把“双刃剑”

  按照新会计准则,券商自营证券将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与现行制度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量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将采用公允价值法(即市价法)进行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期末自营证券的账面价值与市价一致,会计报表披露的自营证券价值就是可以变现的市场价值。而在现行制度下,自营证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只记浮亏,不记浮盈,会计报表披露的自营证券价值始终小于或等于其市场价值。当自营证券存在浮盈时,自营证券和资产的价值都被低估。

  因此新制度实施后,将使得券商的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自营证券的资产质量。

  另外,新制度还将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的之间的互转。新制度规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项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则不能重划入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规定将有效杜绝券商通过调帐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

  就目前而言,券商“靠天吃饭”的盈利模式依然没有改变,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依然是券商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无疑将对券商的利润表产生较大的影响。东方证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耿介认为,公允价值法将是一把“双刃剑”。对于能够较好地把握行情的券商而言,公允价值法无疑是有利的;而对于不能很好把握行情的券商来说则是一个极其不利的核算方法,因此预计未来新制度实施后,将对券商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自营规模、风险控制和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新准则或给监管带来新难题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券商自营业务业绩的计量方法将发生改变,将给现行的税法提出新的难题。

  耿介认为,按照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营业务应按照买卖差价收入计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也规定了自营差价收入也是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基础。而实施新制度后,会计将不再核算自营差价收入,取而代之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法是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计量方法,与现行税法的计税依据完全不同,因此现行税法关于金融保险业的相关规定将不能适用于新制度。

  另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也将给券商自营业务规模的控制带来新难题。按照证券法规,自营权益类证券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80%。目前券商是按自营权益类证券的成本进行计算和控制的,而在执行新制度后,自营证券反映权益类证券市价。在此情形下,监管部门将采用何时的价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并且也将直接影响到券商的自营业务的规模。

证券时报·记者 唐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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