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中国军队审计实施回访制度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中新网12月12日电据解放军报报道,日前,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签署命令,发布施行《军队审计回访规定》。

  军队审计回访可以采取就地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网络回访等方式, 对审计部门作出重大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未及时反馈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就地回访的,应当及时组织就地回访;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是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意见的采纳和整改取得的成果等情况;审计回访于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生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组织实施。

  《规定》强调,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不认真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对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