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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六省如何享受增值税转型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下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首先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固定资产投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

  一、关注纳税人身份、注意购进时间。

  此次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因此,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非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同时允许企业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要享受政策须在7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对于在今年7月1日前购进但要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可采取向销售方要求退货并在7月份后重新购入。

  二、符合条件的新增固定资产才能抵扣。

  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扣除范围,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合理选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

  如办法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若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因此,企业可在税法规定政策范围内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方法进行选择,如企业计划购进不久后会销售,则选择有利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四、因地制宜,合理筹划新增税源。

  由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因此,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依据增值税特点,适度控制存货进料,避免过度库存原材料及商品,扩大销售,从而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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