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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税收管理员不能替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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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
最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仍然延续过去的工作方法,即:由税收管理员到企业围绕所得税汇算去查账、算账,帮助企业调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账项,直至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查确认表》和《纳税人亏损审查确认表》的填报等项工作,这种现象被俗成管理员汇算企业所得税,从目前来看不符合相关税收工作要求: 一、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 1、《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看,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方式为“自行计算”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自行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管理员进驻企业汇算所得税,替企业行使了所得税自主申报权,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基本要求。 2、《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第九条还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在第十一条中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管理员帮助企业调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账项,一旦出现多调、少调、调整错误造成少缴税款责任无法划分。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可见,在汇算清缴期内管理人员到企业围绕所得税汇算去查账、算账,帮助企业调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账项,直至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查确认表》和《纳税人亏损审查确认表》填报等项工作提前行使了管理员的职权。 二、不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有关职责规定,《制度》给税收管理员明确了以下职责和任务: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3、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4、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6、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⑵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⑶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 ⑷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⑸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 ⑹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 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⑻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 ⑼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 ⑽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 ⑾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⑿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⒀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 ⒁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7、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⑴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⑵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⑶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 同时还提出: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见,在汇算清缴期内管理员进驻企业汇算所得税,属超前滥用职权。至于《制度》第十四条所称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也是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在企业自行申报后进行的。 三、不利于依照《征管法》规定有效的打击纳税人偷税的不法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汇算清缴期是纳税人自行行使自己权利的时期,管理员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企业围绕所得税汇算去查账、算账,帮助企业调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账项,混淆了税企之间的责任,事后再发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时,给定性偷税带来了困难,不利于税收环境的综合治理。 四、企业有了依赖,管理员责任淡化,不利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提高。 回顾税收史,形成管理员汇算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有三个原因:一是税法始终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员在汇算清缴期内不能进驻企业检查所得税事项;二是纳税人怕自己汇算的不对,希望税务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管理自己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帮助汇算;三是税务管理人员也恐怕自己管的户出问题,多年来习惯亲自帮助企业汇算所得税。殊不知这样一来,企业在所得税汇算上有了依赖,不用心去汇算,税法知识也提高不了,税务管理人员进驻企业后有时也认为是在帮助企业,不是用事后检查的心力去帮助企业检查问题,因而造成所得税汇算质量停滞不前。 总之,税收管理员在汇算清缴期内直接帮助企业汇算所得税,混淆了税企之间的责任,既不利于依法治税,也不利于提高税企双方业务水平,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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