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证监会新规规范保护基金缴纳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中国证监会5日下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证券公司从今年起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上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0.5%至5%的差别缴纳比例。《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共分5章,22条,包括总则、缴纳比例、缴纳方式、监督管理、附则等。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于2005年9月29日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设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管理、使用这一基金。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境内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0.5%至5%的比例缴纳;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这家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这一做法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记者江国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