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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新税则启用 进出口企业需留意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版《税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我国加入WTO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调整不同,今年的新版《税则》在多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近日,围绕新版《税则》调整的背景、内容以及可能对相关企业造成的影响,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相关负责人。

  新版《税则》缘何大“变脸”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与近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常规调整不一样,2007年的新版《税则》是我国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修订后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调整而成的。

  据了解,《协调制度》是由WCO编制的国际贸易标准商品分类目录,目前已为201个国家(地区)和经济联盟所采用,涵盖全球国际贸易量的98%以上,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协调制度商品分类技术作为实现本国产业和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作为WCO的缔约国,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就采用公约所制定的《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WCO每4年~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2005年1月,WCO发布了2007年版《协调制度》。按照WCO的缔约要求,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授权,从2005年4月组织全国海关及相关方面的业务专家工作组展开2007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2007年《税则》转换工作。2006年6月,2007年版《协调制度》的翻译转换工作完成并提交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2006年《税则》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关税政策及经济政策制定了2007年《税则》,并决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谈及此次《税则》转换的意义,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值接近18000亿美元,进出口贸易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作为贸易大国实施新版《税则》,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又是世界海关组织的缔约国;实施新《税则》既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贸易便利化提供便利。二是通过实施新版《税则》,有效配合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三是实施新《税则》,为有效落实国家进出口关税政策及贸易管制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1600个税号发生变化

  2007年版的《协调制度》共修订了商品子目354组,其中农产品41组,化工产品75组,纸品13组,纺织品46组,贱金属产品20组,机器设备57组,以及其他方面102组。

  “由于我国的《税则》是基于《协调制度》进行修订的,而2007年版的《协调制度》与以往版本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我国2007年新版《税则》的变化也比以往历次的变化要大。”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税则》中有1600个本国8位税号发生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5大类,是近10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变化最大的一次。

  在新版《税则》中,一些高技术产品或新产品大多单独列目或被进行了重组。比如,对计算机的定义和计算机产品的归类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与印刷和打印技术有关的相关产品的品目结构进行了重组,对集成电路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调整等。

  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在税目上作了调整。主要包括:调整了部分鱼类子目结构,调整或修改了石棉、矿灰、含水银化合物、杀虫剂以及其他有关化学品的列目和命名,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有关化学品的名称等。

  很多国际贸易中总量较低的商品的品目和子目被合并或被删除。比如,200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中约113组品目或子目在这次修订中被合并或删除。

  另外,新版《税则》也根据《协调制度》的变化,调整了涉及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印刷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各国在归类上长期存在争端的商品的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

  进出口税率有调整

  税率是进出口贸易中“最敏感的一条神经”。此次税则转换后税率有什么样的变化呢?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负责人表示,在新版《税则》中,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除少部分税率有所降低之外,其余大部分出口税率都有所提高,而进口方面的几乎全部体现为税率降低。

  据悉,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的产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如对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下调,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等。

  二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开始实施协定税率。比如,对原产于韩国、印度等国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等。

  三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开始实施了特惠税率。比如,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的特惠税率。

  出口关税方面,除原“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外,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对钢坯、锰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绝大多数为资源性产品),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跨年度通关业务可能受影响

  此次《税则》转换是否会对企业产生影响?记者从国内一些外贸企业负责人口中了解到,由于新版《税则》有1600多个税号发生改变,他们担心企业的跨年度通关业务会受到影响。而来自税率方面的调整,则会影响到企业的进出口成本。

  对企业的这种担心,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可以理解。他说,因为产品税号变化比较大,税率变化也比较大,企业跨年度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许可证在通关时确实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至于2007年新发生的外贸进出口业务,只要企业将商品按照调整后的新税号进行通关,基本不会对经营造成影响。他建议相关企业及货代、报关公司应做好准备工作,及时向海关方面确认本企业商品是否涉及税目变更,避免在进出口报关时因无法申报原归类税号或找不到应归税号等情况,影响通关速度。

  这位负责人也表示,为确保新《税则》的有效实施,海关总署已经成立了应急工作组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据悉,为防止因税则转换而影响正常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和海关执法,海关总署制定了针对跨年度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贸易管制许可证等货物通关的应急预案,随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海关总署主管司及相关外脑机构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接受因税则转换在商品归类方面出现问题的咨询(海关总署关税司010-65194784,天津归类分中心022-65205959,大连归类分中心0411-82515585,上海归类分中心021-68890415,广州归类分中心020-81102450)。

  另外,为便于进出口企业了解修改变化情况,海关总署还编制了《2002年~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转换培训教材》,并已经对外发行。有关企业可通过查阅培训教材,尽快熟悉商品归类变化,以避免在通关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税率调整带给企业的影响,商务部研究院有关人士表示,税率调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实施新版《税则》是海关有效配合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表现。

  新的《税则》要求,为进一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出口,2007年我国继续对煤炭、原油、石料等能源或资源类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不锈钢锭及其初级产品、钨初级加工品、未锻轧的锰、钼、锑、铬金属等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产品新开征出口关税。有关人士认为,税率调整是国家对于上述“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限制的必然措施。因此,企业应努力顺应国家的调控政策大势,并积极调整和改变自身的产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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